藍盾法律之窗——用人單位未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的行政處罰
2025-10-30 12:35:33 來源: 膠東在線
疑似職業病是指與職業病的概念相對應,即有患病現象,有可能是職業病,但是沒有經過正規醫療機構的檢查,無法確定的情況。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未履行該法律義務,衛生行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如果未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職業病診斷,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將對該用人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普法警示】
1、用人單位收到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疑似職業病告知書》后,應將勞動者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及時安排其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2、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用人單位應依法提供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就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預防接種門診
狂犬接種門診
免疫預防
傳染病防治
從業人員
游泳人員
艾滋病防治
結核病防治
健康教育

